1.在借贷关系中,只有联系.介绍作用者,不承担担保责任。履行确有保证含义的,应视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犯罪人以借方名义签发一张借据,借方不承认,行为人无法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钱,用于合伙经营的,应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方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应由借款人偿还。
4.债务人可能会转让.出售.隐藏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命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属于生产资料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物权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取适当的方法,尽量减少对生产.生命的影响,避免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