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款诈骗罪是指利用欺诈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关条文对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解释基本上一致(略),因此,单从字面解释意义并不大。一目了然的区别就是这两种行为的客体:“资”和“存款”,一个吸钱,一个吸钱,一个在银行吸钱。我对金融并不十分了解,也不能很好地分辨两者。
然而,从法律方面来看,区别的含义是显而易见的。
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均属非法集资行为,二者均包含关系。有什么意义?
刑法典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以吸存为目的,达到一定数额后,有一定危害便可入罪。而且上文已经讲过,刑法中没有“非法集资罪”。也就是,在各种非法筹集资金罪中,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才是数额犯罪,这一类罪行的兜底条款(有非法集资行为,且数额较大,但不能以其他罪名定罪)。若该行为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不愿归还)、欺骗手段等,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