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用农地罪的概念,是指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地,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地,改变使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大量破坏耕地、林地等行为。
(二)非法占用农地罪的构成特点。
1.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耕地是我国古老的农业大国,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但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3亩左右,仅占世界人均耕地4.1亩的1/3。农地贫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严格保护耕地资源,是全国人民当务之急,也是每一个公民的重要责任。该犯罪以耕地资源为目标。农用地被划分为已经耕种的耕地和未开发利用的后备耕地。
2.犯罪客观性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为其他用途,造成大量耕地被毁。违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注册.核发农用地,而占用耕地的行为。一般表现在: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没有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审理,报人民政府批准。违反规定占用耕地的;第二,占用部分耕地的,即占用部分耕地是经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核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数量较大的;其三,欺诈核准并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伪造文件。谎报目的、借地、盗用他人名义申请土地等欺诈手段获得批准手续,并占用耕地,而且量很大。改为他用是指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如开办企业.建造房屋.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等。
3.犯罪人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违法占用耕地的自然人,主要是指犯有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且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有多种动机,但不影响该犯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