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利贷的年利率都在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付36元利息。单个利率可以达到100%—200%。在我国历史上,高利贷的年利一般达到100%,并且是一笔100元的贷款,一年以后要还200元,如果到期不能还回来,第二年要还400,第三年是800元。信贷之所以有如此高的利率,是由于当时的经济状况所决定的。因为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劳动生产力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小生产者一般都经不起突发事件的冲击(如天灾),一旦遇到意外,就无法维持原来的简单的再生产,无法维持生活。这种情况下,小型生产者(农民和其他小型手工业者)必须从放高利贷者那里借钱或实物,以维持生产和生活。放高利贷的人正因为如此,贷款人为了生存而无情地提高了利率。假如借款者没有活着、活着,就像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一样,借出钱来投资,获得利润,那么贷款的利率就很高,使投资的利润大部分或全部被高利贷利息侵吞,借钱的人不借钱,贷款的利率自然高不起来。利率条款或协议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借款者在贷款合同到期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这也是借贷人的主要义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要注意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区别,否则,民间借贷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