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行为的对象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和可信度。军队编制的文件.所用的印鉴和文件,是在一定社会范围内进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一切伪造.变造.出售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将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声誉,进而危害国防利益。
2.从客观方面看,肇事者有篡改武装部队文件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行只能是直接故意为之。疏忽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375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