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受害人遭受的具体损失,在实际减少收入的基础上,利用差额赔偿法确定间接损失,误工天数乘以平均收入。索赔误工费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误工费,是以劳动收入减少为目标的,因此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有工作收入的受害者仍然有权要求支付误工费。
2.除法律禁止从事第二份工作的情况外,在多份工作误工时,如《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实行非全时工作限制的规定外,可提供证明。
3.误工天数是根据医疗机构意见或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确定的,连续误工的计算时间应在定残前一天,因为随后的误工费已转化为伤残赔偿。
4.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表明最近三年的收入平均数,则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