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相称性,夫妻一方不得阻碍另一方平等地享有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夫妇在共同财产上要共同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包括: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承担,共同财产不能充分负担时,夫妻各自承担个人的财产或提供家务。其范围主要有:(1)维持婚姻中共同生活的费用;(2)抚养孩子的费用;(3)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4)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子女所需的教育费用;就业培训费用;(5)其他必要支出,用于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最基本的原则是家庭生活费用由夫妇共同负担。对于拥有共同财产的,首先要由共同财产承担,没有足够的共同财产时,分别按个人财产或提供家务活分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共同债务的偿还,首先要用共同财产清偿,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分别对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为管理共同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应以共同财产承担。从严格意义上讲婚姻礼金实际上不等同于在结婚前先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彩礼,因此对于礼金性质的认定,就无法根据彩礼的性质做出判断。因为大多数礼金都是在举行一场婚礼时,由双方各自的亲朋好友送出,属于婚姻期间的赠与,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则应视为对夫妻共同的赠与,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