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上几种情况下,家长出资为孩子购买的房屋可以按下列方式分割:1)如果是父母全部出资为孩子购买,而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若该房产是在子女婚前购买的,则该房产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与子女婚后的配偶无关。在这个案例中,房产属于婚前子女一方的财产,是孩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如该房产是子女结婚后由父母完全出资买下的,则该房产应被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离婚后的这套房产可以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父母尽管是在孩子结婚后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而同时父母又明确表示要赠与自己的孩子,则该房屋属于孩子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家长的「明确赠与」,须在买房子之前,或先办理房屋产权证,且应有证据证明,最具证据效力的方式是办理公证处,以示是赠与子女还是赠与双方。对于夫妻双方签署的赠与合同,其实质上是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准备离婚的一方或一方的法律权利的侵犯,而事后订立的赠与合同,则是对夫妻一方或夫妻一方的合法权利的侵犯。(二)如果父母为子女缴纳住房首付,余下的房款由子女及其配偶通过银行贷款共同支付,住房产权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上。就此类房产而言,离婚后的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一般都判归登记一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和房屋增值,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赔偿。㈢父母出资的一部分,子女出资的一部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在此情形下,房屋的所有权归父母所有,所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配偶对于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权,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离婚时按债权分割处理。就原理而言,夫妻在领到结婚证后所购买的房产,其实基本上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该房产也应认定为双方共有。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有特别的约定,或一方能够充分证明该房产是用他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的,而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产也可被判定为他个人拥有。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