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最麻烦、最容易造成一般大众认为的不公正。在离婚时,登记方承认共同出资的,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登记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而未登记方无证据证明其有出资事实或出资不是赠与的,登记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离婚分割时,仅向对方提供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