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债权应首先进行清偿。我们所说的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对遗产具有抵押权,质押,留置等情形的债权。享受这项权利的人是优先权人。先决条件者这种优先要求权的效力不应受到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应在一般债权之前予以清偿。然而,享有此种特殊担保的优先权人也并非对所有遗产都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假如被担保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其不足部分仍应与普通债权处于同样的清偿顺序而受清偿。2.普通债权是次序清偿。一般债权与优先债权相对应。对继承债务的清算,必须首先清偿优先债权。在优先债权被清偿后,再进行一般债权的清偿。一般债权的清偿应限于继承人已知的清偿方式(包括债权人已告知的)。无人继承的请求权当然也不能被清偿。对还没有到清偿期的债务,还应在遗产债务清算时一并清偿,以免整个遗产债务的清算延迟。对附带条件但条件尚未实现的债权的清偿,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由继承人与债权人相互协商,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对其进行处理,或者请专家评估其价值。如在清偿了优先债权后,未足够清偿已知普通债权,应按照公平原则,对各种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3.遗赠的交付属于第三顺序。《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物不得妨碍对遗赠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清偿。也就是说,首先要交税,要清偿债务,然后交付遗赠。当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都被清偿后,遗赠物仍有剩余的人才开始交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25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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