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与合伙债权人对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及其在合伙财产中所占份额的同时主张满足自己的债权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次序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解决两种债务清偿冲突的做法不尽相同。学界认为,并存债权原则旨在充分而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这种保护是建立在牺牲、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利益的前提下,对合伙人个人债权不公平。而双优先原则则将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区别开来,并对其进行分类,公正、合理地维护了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提出了在我国法律上采用双重优先原则来解决目前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和合伙人个人债务排序不明确、债务清偿责任不明等问题。根据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清偿债务的规定,

“双重优先”原则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都有体现。与传统共存债权原则相比,双重优先原则更具有科学性,大陆法系国家在双重优先权原则上倾向于摒弃并存原则,转而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如德国等,该原则体现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未来人民法院在审理合伙案件和执行时,应当采用双重优先原则,合理解决二次债务的清偿冲突。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财产拥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对合伙财产的债权,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有权要求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优先偿付自己的债权。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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