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用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分区综合地价确定。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位置、供求关系、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以农地以外的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青苗补偿标准。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置宅基地建房,对因征收房屋、临时安置等原因,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房屋拆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住房产权。其它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如征用铁路、公路、高压线、通信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制定投资预算,报批初步设计预算。拆除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