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般就是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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