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8条古文化遗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被盗掘者,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最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被罚款或被没收财产:

(一)盗掘行为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以古墓葬群为主;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取珍贵文物或造成严重损害的文物。对国家保护的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进行盗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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