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村民,分两类;

二是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凭证,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可维持本人正常生活。全部按照上次发生医疗事故的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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