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仅适用于交强险,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2.还有不足之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3.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一方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按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三)尚有不足之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向被侵权者或其近亲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