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有部分对建筑物中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拥有经营房屋.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所有者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和在建筑分区中建造的公共空间.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在建筑物分区中配套建造的车位.车库的法定使用权。这一共有权包括使用、收益分配、危险和妨碍排除请求等。
3.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分和共有财产的物理性质,并保障辅助设施的运作。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提案;
(三)提出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㈣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了解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有关场地的使用情况;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令规定的其他权利。
4.决定事项:㈠制订并修改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㈡制订并修订管理法规;
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㈣选聘和解雇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特别的维护基金;
(六)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其他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有关的重要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