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建立业主委员会,导致物业合同期满未续约的,应当确认其实际物业服务关系。期间,虽然原有的物业合同已到期,但业主仍然需要支付物业费,享受了物业服务。如果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经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决议,不再与物业企业签订合同,物业不得以“提供事实服务”为由,要求业主缴纳保险费。如业委会决议是在物业合约期满后作出的,则须缴纳物业合约到期日至业委会终止该物业公司服务的决议日期。从严格意义上说,事实服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非法”状态。有别于强迫服务,应客观认识,严肃对待事实服务。

1.物业公司应证明其对业主的服务。

2.物业公司应证明已将有关事实告知业主。

3.业主未被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决定,并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未终止事实服务状态的共同决定。具有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事实服务。

相关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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