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不批准也可以提起公诉,逮捕只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与是否起诉并无必然联系。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人,应当依法逮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仅仅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的法定条件,不必采取逮捕措施,绝不意味,更不等于“不起诉”,甚至不等于法院不会判实刑。
《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