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在没有法庭做出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判定有罪,而刑事拘留只是强制性措施,法庭不进行审判,因此没有刑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有罪。对建立犯罪人员犯罪档案制度的意见,对建立档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是建立档案档案制度,合理地登记、有效地管理犯罪人员信息,有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和利用犯罪人员的信息,及时制定、调整刑事政策和其他公共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是对有前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有利于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近几年来,刑事档案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有关部门对刑事档案制度的建立也作了积极的探索。仔细总结和推广其中的有益做法,对全国范围内犯罪人员信息进行登记、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为司法工作服务大局,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推动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要根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建立犯罪档案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加强档案管理,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框架。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及人们的思想观念,注意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的衔接。要对我国刑事档案制度和相关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这个现状有充分的认识,抓住重点,逐步推进,确保这项工作可以稳妥、有序地进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健全档案工作机制创造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