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应承担百分之百的生活、教育、教育、教育等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1)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致使另一方无法领取抚养费,则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育费。
(2)如果一方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离异与子女抚养问题有关的抚养费,应按照协议或判决(裁断)规定的义务来履行,这既是法定义务,又是养育父母的基本道德义务。如确无能力支付抚养费,可与抚养子女一方协议缓付或以制其他方式折抵抚养费,假设一方真若既无财产又丧失履行能力,另一方应全额承担抚养责任。扶养费、扶养费、扶养费均以义百务人的履行能力为限,一方丧失履行能力(假定一方变成植物人),而另一方必须预先承担抚养义务,不承担的法律将预先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