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女方一起生活。
2.两岁及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随女方居住在以下情况中: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另一个孩子;其他子女,不只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等。
(4)子女随生活,并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男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其他情况,如男方赌博.酗酒等,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多年来独自与外祖父母一起生活,而且需要并有能力协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
(6)男女抚养费条件,如工作的稳定性.收入状况差别不大,如果男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例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就会判归女方;
(7)如果男女双方都没有明显的过错,各方面的条件都一样,假如女方的思想素质好一些,照顾子女的时间多了,子女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8)十岁以上自行选择与母亲一起生活的儿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