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偿标准为: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区位登记.农地等级.人均耕地面积.土地供求关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然后根据片区划分进行土地征收补偿的综合计算。1.各类土地征用补偿的具体标准.按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位置.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3.征用农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等的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市.市制定。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房,应根据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给予公正的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并且对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保证了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住房产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