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征用补偿,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以集体所有土地为生产资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目前居住在农村,在企业打工的也算在失地农民的范畴。以下五类人员不列入征收补偿范围: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国家机关或机构的编内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2.由于子女顶替或原来在区外工作,3.因离职后返回原籍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3.由于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寄住人员;4.在执行本细则之前,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对被安置在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征土工);5.其他不能计入对象的,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审定,经村民委员会审定,报镇人民政府确认。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