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充分考虑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和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维护等义务的权利人。2.未成年人和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或建造房屋的许可证,而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而未成年人拥有共同所有权。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对土地进行补偿,应归房屋权利人所有,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可以依继承关系处理。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以户为单位,并属于集体组织的一员。如果家庭人口减少,或者个人从本集体组织转移出去,宅基地使用权的赔偿款将由该家庭其余的成员共同拥有。如果在其他地方已经没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虽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在其他地方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应当由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除非已经有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反对。5.如果在拆迁后未实际获得安置房,法院可以决定拒绝对该安置房的购买权利进行确认或分割,但在裁判性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主张。如果男性和女性都属于农村户口,那么无论宅基地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获得的,那么,如果宅基地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被征收,已获宅基地.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款均属共有财产,因此需经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后方可分割。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