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对结婚后办理按揭手续而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的归属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较困难。主因是判决变更产权人,即表示要更改还贷人,如果银行不受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无法执行。如果对非产权登记当事人作出判决,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就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如果银行不同意,就不能作出判决。2.一般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尽管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属夫妻共有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抵押手续,离婚时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该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没有任何理论根据。(1)一方面,在未得到债权人(银行)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更改债务人(名义还款者)的名称,理由是,不得拒绝转让。根据以上分析,此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偿还贷款者为配偶,并非产权证上的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2)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任何一方都不会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偿还名义人的任何人均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为债务担保。同时,法院也不能仅以银行的信用权益为考量标准,向有偿付能力的一方申请贷款。应当考虑住房需求的程度,仍然坚持维护妇女权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3)第三,根据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的共同责任原则,银行可向离婚双方任何一方追偿。而且按照规定,即使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或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能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裁决或者离婚协议规定了由哪一方承担剩余债务的特定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并且离婚一方因连带责任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承担债务,可以向对方追偿。实际上,许多夫妇不能一次性支付房款,因为房子的价值很高,就会选择抵押买房子的方式。因为抵押房屋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离婚后的夫妻对于按揭房的分割程序也比较复杂,而且容易引起纠纷,所以很多按揭的分割方式都会由法院来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