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一方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配偶、配偶双方对婚前一方的房屋有过扩建,扩建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3.双方不能就共同住房的价值和归属权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按下列情况处理:(1)一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价对房屋进行估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3)一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按照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4.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对于房屋没有所有权或未获得完全所有权而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按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果当事人对该房屋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5.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一方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给予一方的除外。假如房屋是婚前按揭的,结婚后不能过户,但可以加上另一半名字,其实,即使是加上另一半的名字,也要到银行去,因为银行是抵押权人,变更房产证上的名字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