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应当平等分割,具体处理方式可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而定。2.对于不适宜分开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的原则给予一方所有。被分割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赔偿。当双方条件相等时,应当照顾女方。3.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4.婚姻期间所居住的房子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而无居住地为理由请求暂住的,经核实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予以暂住。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