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在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没有按时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拆迁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由于房屋主管部门对拆迁人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一开始就具有预见性、约束力和执行力。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了协议,必须按时拆迁。《行政程序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该条规定体现了行政程序实施中行政行为的高效率要求。(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所涉诉的法律地位。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但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拒绝腾房,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而被拆迁人与被征收人之间达成了协议,但房屋的承租人是一名共同被告。如果出租期未满,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仍然享有使用权,拆迁人应找周转房进行安置,并向拆迁人寻找周转房进行安置。如果被拆迁人要求进行产权调换,该房屋的所有者当然是被拆迁人。虽然由于原房拆迁,承租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维持,但由于租赁合同的约定,应当进行相应的修改。如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将无条件搬迁,并承担拒迁的法律责任。如果租期尚未确定,应确定承租人对该房屋的使用权,责令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协约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限。如双方未达成协议,被拆迁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法院一般应当准许。但是确无出租条件的承租人,在取得被拆迁人同意后,可以判令拆迁人对其进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据承租房屋价格的实际情况,支付给被拆迁人。(三)关于过渡住房的退换争议。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按时返还的周转房屋是其民事义务和行政义务。被拆迁者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拆迁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被拆迁人搬迁到安置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拆迁人按时搬迁,但被拆迁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争议。房产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无效通常表现为无权签订、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等。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旦确定无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无法律效力。对于无效合同,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已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已履行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互返还,并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房屋拆迁的事实是无法逆转的,因此,在拆迁补偿和安置合同确定无效后,应按照民法和拆迁条例的规定进行区别对待。如果房屋所有人以被拆迁人的名义与拆迁人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占有人是否非法取得房屋归回,原则上不影响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的行使。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按过错大小确定赔偿比例。对于由于协议无效而获得的非法利益或犯下的其他罪行,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民事制裁,如罚款、拘留等。国家对土地征用前,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出适合当地情况的拆迁补偿方案,尤其是征地补偿标准,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当地居民公布拆迁补偿标准;土地征用补偿方案若有不合理之处,就会产生矛盾与纠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被拆迁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