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主为房主,且与房主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为无效,则房主并非房屋所有人拥有,且房主订立补偿协议,则为有效。第25条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事项,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第26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合同时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未明确界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并且将其列入征收范围的公告。赔偿决定应公正,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赔偿协议之事项。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