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
所有被拆迁的房屋都纳入补偿范围,必须为合法房屋。“法律”在这里指的是两个含义:(1)物权法的所有者。(2)房屋本身是合法的,如果不属于违章建筑等。2.附属品。所建房屋附属物,是指房主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加设的附属设施,具有某种用途。用作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与房屋相连而存在。(2)有某种用途,且对房屋升值有利。(3)必须是能够计算值的物品。(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应当合法。3.收益权。城镇住房拆迁补偿范围内的收益权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收益权人是合法占有和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2)收益应是合法的。(3)所得应有根据,包括现成的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鱼塘征收补偿的标准和项目进行处理,尤其是对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要结合实际进行处理,如有关政府对拆迁补偿标准认定不合理,则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予以处理认定,否则会引起矛盾和纠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