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鱼塘征收拆迁奖励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被拆迁人可以到市,县级人民政府查询有关拆迁情况。第38条土地征用农民应当对征用土地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用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征用土地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征用农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地区综合地价确定。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位置、供求关系、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农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幼苗等的补偿标准。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置宅基地建房,对因征收房屋、临时安置等原因,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房屋拆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住房产权。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失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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