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第37条第2款,就子女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因此,在离婚时,如果协议或判决所规定的抚养费不足,孩子可再次提出诉讼,但能否改变抚养费,重点在于是否有必要和可能做出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子女可以重新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
(1)由于物价上涨,经济生活水平提高,原来规定的抚养费金额已经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也不能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例如,当前食品价格持续上涨,追上五年前粮价的两三倍,仅靠在五年前按照当时生活水平提出的抚养费,很难维持现在的生活。
(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实际所需金额已超出原计划金额;
(3)应以其他合理理由增加。要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并不是说对方有钱可以增加。实际情况是,可以以物价上涨、抚养费和你们的工资不够孩子的开销为理由,向法庭要求增加抚养费。再一次起诉可能是因为有了新的充分理由和证据证明,抚养子女的费用不够,法院可作出更高的赔偿。自然,离婚后一方请求变更抚养费,建议还是先和对方商量一下。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再考虑诉诸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