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在一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因此,如果主张变更抚养权,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证据: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有严重疾病,或者由于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孩子;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能赡养子女的证明;

3.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

4.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负面影响;

5.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该方具有抚养能力;

6.有其他合理原因需要修改的有关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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