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除妨碍侦查外,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家属。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他人进行拘禁时,应当出示拘留证。拘押之后,被拘留者应立即送看守所关押,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了不能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可妨碍侦查的情况外,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有妨碍侦查的情况消失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08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者家属或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通知:
(一)同一案件的嫌疑人有可能逃走、隐藏、毁损或伪造证据的;
㈡不具真名、住址、身份不明者;
(三)其他妨碍侦查或不能通知的。以上情况消除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未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上说明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