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后的侦查可以延长两个月,期限如下:
1.公安机关逮捕后,应当进行侦查,侦查时间通常为2个月,但可达7个月(有重大疑案)2.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1个月,可延期半个月,可交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查2次。
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一个月,可延期半个月,重大疑难案件再延长一个月。(20天内审结简易诉讼。)上述属于初审程序如果有一方对初审不服则需进入二审程序。第二审一般一个月,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案件再延长一个月。最终裁决生效。因此,最少需要4个月,最多15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