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刑事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对其进行盘问。对发现不应羁押的,发出释放通知书,由看守所出具释放通知书,向被拘留者发出释放证书,并立即释放。经审查在押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如有需要,在拘留期间,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或者办理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3.在羁押期间未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4.撤销案件的,将被拘留者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如有必要,则表明检察机关已对公安机关提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如有必要,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批捕处理,如对有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时,可聘请律师进行法律认定,并结合实际进行抗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