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离异后,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很大变化,可以法院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二)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三)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修改。离异后,子女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考虑,在此条件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如何处理离婚,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另诉。原因就在于:这一在新的情形下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中的离婚问题以及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并不存在(或已经解决)子女抚养费的新情况。因而,它不是原离婚案的继续审理,也不是原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因此,应将调解协议错误之处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