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父母为法定监护人,外公外婆为法定监护人。除该未成年人的双亲死亡或无法找到下落外,外公外婆可担任监护人。民法典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士之监护人担任:(一)外祖父母;(二)兄长;姐姐;(三)有亲密关系的亲属,由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负责,村委会同意了。发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其近亲中指定。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未在第二款中规定监护人的,其监护人应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为监护人。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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