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能力缺陷进行监护。监护权是一种责任与义务,我国法律对监护广义上的含义采取了广义的监护原则。

(1)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2)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

根据民法一般条款,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顺序为:

(1)外祖父母;

(2)兄弟,姐。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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