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妇双方离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已经通过双方协议解决,或者由法院作出裁决。但离婚后,配偶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请求的,应根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一)离婚时,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另提起诉讼。由于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处置问题。如果孩子抚养方面出现了以前离婚案件当时并不存在的新情况,则这不是最初离婚案诉讼的继续。对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费、抚养费、调停协议进行修正。因此,应作为新案件单独起诉。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的;
4.其它合理的原因需要修改。
(三)夫妻双方同意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给予许可。离异,不管是经父母双方协议决定,还是法院调解.判决确定孩子是随父或母方一起生活,随后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权,只要协议不违反《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应承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孩子抚养关系变更后,原协议约定的或者调停判决所确定的子女抚养费,也应当随之变更。如双方在子女抚养权方面约定不成,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