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期内可查。法理基础:《刑事诉讼法》第71条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
(二)居住地、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
(一)不允许进入特定地点;
㈡不得与某一人会面或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殊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交由执行机关保管。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责令其有悔过的,对其进行罚款,并对其进行罚款,并对其进行拘捕。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