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价值的确定方式主要有四种:1。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及折价赔偿达成一致,并按此价格处理;2.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价格高者得;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拍卖所得,拍卖所得价款再分割;4.双方在房屋归属和价款上未能达成一致,要对房屋进行估价,将其作为分割房产的价值基础。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