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地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2.当事人在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3)公证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据。3.财产分割协定应具有下列要素:(1)协定当事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等;(2)协议双方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原因和分割理由;(3)被分割财产的物质状况和权利状况;(4)财产分割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5)每一协议者所得到的财产的实际状况和权利状况;(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让条件;(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8)违约责任;(9)其他事项,比如登记、审批手续、涉及第三人等事项。4.另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1)区分所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以及按照已经存在的份额分割按份共有的财产;被双方当事人自由分割;(2)如果共有人出卖其所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3)不适宜分割的财产或被分割有损毁价值的财产,(4)在分配时,应采用折价.适当补偿的办法;(4)如果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他们的应得份额;如果是共人死亡,则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另一位遗产受益人参与分配;(5)共有财产有债务负担,应当明晰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及偿还方式;6)由于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7)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到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在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时,应当适当地照顾到老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责任的人给予适当照顾;8)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放弃,放弃财产的声明书应提交给公证机构;(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间。配偶在进行离婚财产公证后,若一方反悔,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准许,但如果是对方存在隐瞒.转移了共同财产,而且第一次离婚财产分割所需的时间距离重新分割的请求不超过一年,法院应当予以许可。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