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那么离婚时就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反之,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则应按照离婚财产分割的下列原则进行分割。I)男女平等的原则。配偶双方对共有财产,包括房屋在内,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㈡照顾子女的原则和女方的利益。考虑到生理学特征,分家对女方给予女方更多的分手费,同时,分家还要特别注意分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㈢有利于生活、便利生活的原则。当离婚分割房屋时,尽可能地考虑对房屋有实际需求或能有效使用房屋的一方,例如一方已拥有一套房屋,而另一方无房屋,则应根据这一原则确定房屋属于所需一方,并适当给予对方补偿。另外,也要考虑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房屋的分割还要考虑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