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一方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以上条款的适用,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本条是以父母对双方取得房屋出资是否已确定赠与行为成立为前提,即先假定赠与成立,然后再在此基础上讨论是赠与还是赠与。因此,要解决夫妻财产纠纷,首先要正确认定赠与是否成立。若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则赠与父母财产的归属问题将难以解决。在住房赠与问题上,一般说来,赠与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即必须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才能使赠与行为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