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由婚前一方支付首笔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被视为登记方的财产,但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首次支付应被视为首次支付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和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应被视为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另有协议。若离婚时仍有房贷未付,则视为财产者的个人债务。注:共同偿还部分,无论是一方以个人工资还贷,还是双方的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一方确实可以确认其还贷资金来自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则该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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