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及经济适用房用地使用证:由住房户与原使用土地单位向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办理;如原用地单位不存在,房屋住户可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现已实际使用原单位土地的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申请;若房屋由居民委员会管理,居民可以和居委会向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申请。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办理:由住宅户与开发商共同向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住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房屋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房屋销售合同或单位售房证明或房产证。假如城市居民的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开发商没有为房屋产权人办理房屋使用许可证,房屋产权人可以向工作单位或开发商提出申请。如有未完成,可以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

相关法条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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