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按照法定程序或依协议,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在这一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是指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土地使用权到期无偿收回”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土地使用制度中,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是最基本的概念。在中国,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制度的一种法律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其进行利用,取得收益的权利,其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农户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集体土地的农民依法对其进行利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