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保释:(一)可判处管制,附加刑可单独或单独适用;㈡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会因取保候审而发生社会危险;(3)患有严重疾病,在生活中无法自立,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而不引起社会危险的;4)羁押期满,此案还没有结案,必须采取取保候审。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取保候审:
(一)可处以控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导致社会危害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而不造成社会危险的;
(四)羁押期满,案件尚未结案,需继续侦查。
对于羁押的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而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